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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1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里**栋**室,无业。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开始,以自己有精神抑郁症为由,多次用社保到不同的医院开具阿普唑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等精神管控类药品,后在闲鱼网上售卖,获利二千多元人民币。

2020年3月25日,家住深圳市南山区的王某某通过闲鱼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二类精神管制药品阿普唑仑片和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3月28日收到药品快递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从包裹内提取阿普唑仑片14片(经称量净重1.00克)、酒石酸唑吡坦片20片(经称量净重2.50克),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普唑仑片检出艾司唑仑成分、酒石酸唑吡坦片检出唑吡坦成分。2020年5月27日张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里**栋**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精神管制药品(实物照片),快递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提取、称量、取样笔录、微信及闲鱼平台聊天记录、闲鱼平台购买记录、残疾人证、门诊病历、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称量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四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年9月1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查获的毒品已由公安机关收缴。

4.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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