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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委会****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道斌村内一条村路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购买毒品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毒资人民币200元,从刘某某身上扣押到两小包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毒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19年9月26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路**村家中;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遵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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