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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委会**店,捕前住三亚市**村**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0时许,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价格人民币五百元的毒品,并约定好在三亚市迎宾路SAGA酒吧门口交易。林某某到约定地点和张某某见面后,林某某递给张某某人民币600元(含路费人民币100元),张某某递给林某某一包用塑料袋套住的五元人民币包裹着的毒品疑似物,交易完成后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张某某身上缴获人民币600元和一部手机,从林某某身上扣押一包用塑料袋套住的五元人民币包裹着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净重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数量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物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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