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事先通过微信转帐从甄某某处获得毒资900元,随后通过微信转给朱某某,从朱某某处帮助犯甄某某购卖冰毒2个,朱某某在海曙区联丰菜场门口将冰毒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后甄某某从张某某处取走冰毒。
2019年2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事先通过微信转帐从甄某某处获得毒资900元,随后通过微信转给朱某某,从朱某某处购卖冰毒2个,朱某某在高塘花园附近将冰毒交给张某某,后甄某某从张某某处取走冰毒。
2019年3月28日晚17时许,甄某某事先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张某某毒资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帐1800元从朱某某处购得冰毒4个,随后联系甄某某到其家中取货,后共同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吸食小部分冰毒,张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通信信息、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信息及转帐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技侦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进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忠义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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