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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胡同**号,住保定市****号**单元**室。2020年8月12日因吸毒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涉嫌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7日经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四次在保定市竞秀区陵园小区西边栅栏处,卖给王某某冰毒共计1.5g, 获利人民币200元。 

202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四次在保定市竞秀区陵园小区和天鹅路与乐凯大街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南处,卖给辛某某冰毒共计1.2g, 获利人民币300元。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两次在保定市竞秀区陵园小区西边栅栏处,卖给赵某某冰毒共计1g,获利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  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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