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向王某某贩卖大麻。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路太空猴酒吧门口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大麻1克;
2.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路太空猴酒吧门口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大麻1克;
3.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路太空猴酒吧门口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大麻1克。
2019年7月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记录查询表、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提取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苏斌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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