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彝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犯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5时许,在本市西山区***加油站出口,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毒品可疑物0.975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贩卖毒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1月2日_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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