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8〕5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路**号,现住桂平市**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2014年10月20日在广东省怀集监狱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8年4月2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5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桂平市**镇**村**桥桥头一间伐木场门前将一粒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贩卖给徐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被桂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提取到毒资200元,在徐某某身上提取到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粒(经称量,净重 0.07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毒品仍然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光耀

2018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