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4********,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社**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4时许,购毒人员谢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街**号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后双方去到本市白云区**路**号附近,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1小包白色晶体(净重0.32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购毒人员谢某某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毒品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娟
2020年1月10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越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 册,光盘6张;
3.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OPPO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件开示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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