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向吸毒人员杜某某出售土制海洛因两次,共计约2克,获取赃款1800元。
2.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熊某某出售土制海洛因约0.4克,非法获取赃款800元。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高某某出售土制海洛因约0.15克,非法获取赃款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朱德
(院印)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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