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6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村**号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卜某某(已判刑)在安阳市北关区洹上名门小区孙某某的住处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4克,并赠送其十几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2.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3.证人孙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安某某、郭某某陈述;4.同案人卜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8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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