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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合检刑诉〔2015〕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6121321960********,家住合阳县**镇**街**小区。2014年4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未到案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合阳县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15年2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现查明:

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将从澄城县一名叫“老二”的男子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除自己吸食外,在合阳县**街**巷与**巷丁字口,分两次以100元一小包的价格卖给赵*两小包毒品(共计0.2克)。

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合阳县城**街“鸡汤刀削面馆”以180元的价格卖给赵*两小包(共计0.2克)毒品海洛因,在交易时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从中牟利、以贩养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依法惩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丽

2015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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