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江铃梨园二区门口将1瓶“摇头水”(可非)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获利30元。
2、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江铃梨园二区门口将1瓶“摇头水”(可非)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获利30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郑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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