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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44

被告人张某,绰号“某三”,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2********103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购毒人李某先后通过微信(微信号:as*****,昵称:无所**)和136********手机号联系被告人张某微信(微信号:ssne***,昵称: )及138********手机号,求购500元毒品“K粉”,并约定在北海市海城区**路**网吧门口交易。同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带毒品到达上述地点,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净重0.6克)给李某,并收取毒资500元。交易结束后二人在路边抽烟闲聊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被告人张某处缴获毒品“K粉”一小包(净重0.39克)、毒资人民币500元及作案通讯工具138********号手机一台,从李某处缴获其向被告人张某购买的毒品“K粉”一小包(净重0.6克)。公安机关将上述缴获的二小包毒品“K粉”依法提取送检,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毒品氯胺酮。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文书、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氯胺酮0.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虹

2020年2月28日

附:1. 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 全部证据材料、侦查卷宗贰册及量刑建议书;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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