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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白第,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5********,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乡**村委会**村**号,2007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开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开远市**路一廉租房门口以2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单某某贩卖毒品小麻10颗,计重0.95克。

2、2020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开远市**路一廉租房门口以2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单某某贩卖毒品小麻10颗,计重0.95克。

3、2020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开远市**路一廉租房门口以2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单某某贩卖毒品小麻10颗,计重0.95克。

4、2020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开远市**路一廉租房门口以2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单某某贩卖毒品小麻10颗,计重0.95克。

5、2020年6月11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开远市**酒店对面的路上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单某某贩卖毒品小麻16颗,计重1.52克。

6、2020年6月11日16时35分许,开远市公安局民警在开远市**路岔**小区路口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张某某、单某某,民警当场从单某某左裤包内查获一条用塑料吸管封装的红色片剂可疑物;从张某某右裤包内查获2条用塑料吸管封装的红色片剂可疑物及一个银色圆柱形盒子,盒子内装有7条用塑料吸管封装的红色片剂可疑物。经当场讯问,单某某称从其左裤包内查获的红色片剂可疑物是其刚刚以250元人民币向张某某购买的毒品小麻,张某某称从其右裤包内查获的红色片剂可疑物是其用来贩卖的毒品小麻。经称量,从单某某左裤包内查获的红色片剂可疑物净重0.95克,从张某某左裤包内查获的红色片剂可疑物总净重7.54克。

经红河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单某某左裤包内查获的毒品小麻可疑物和从张某某右裤包内查获的毒品小麻可疑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毒品称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8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萍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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