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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232000********,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勐腊县**管委会****区**路**号,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市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其于2019年9月22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12月2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份的一天及2019年5月12日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岩某甲贩卖过毒品。张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吸毒人员唐某某贩卖过一次毒品。张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左右一天向吸毒人员岩某乙贩卖过一次毒品。2019年9月21日13时15分许,民警在勐腊县**镇**市场**楼张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抓获了张某某,当场从张某某房间内睡床的床单下面查获一包用蓝色袋子包装的冰毒可疑物片剂95粒,称量后净重为9.32克。经鉴定,张某某被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勐腊县**镇****旁的出租房,电话1519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5页,光盘9张。

3.散卷材料:岩某甲询问笔录一份,岩某甲辨认微信转账照片一份,提取岩某甲微信转账笔录及转账截图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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