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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现租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4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 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于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的房中,将100元冰毒卖给彭某某;2019年5月29日,张某某在该房中将200元冰毒卖给邓某某,并在该房中容留彭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2019年6月13日张某某将300元冰毒卖给“二某某”;2019年6月14日,张某某将毒品辅料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阿某某”。2019年6月14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张某某租住房中将其抓获。经依法搜查,在其租住房客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颗粒物1袋,卧室内查获装在一黑色耳机盒子内的疑似毒品冰毒颗粒物3袋及散落的毒品可疑物少许。经鉴定,卧室内疑似毒品冰毒的3袋颗粒物,其中两袋(一袋12.63克颗粒物,另外一袋0.7克颗粒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且在其租住房中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晓彬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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