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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2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4日17时,吴某某通过“高鼻”(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张某某同意后并与吴某某约定在207国道雷州市白沙镇陈家桥路口相遇。相遇后,吴某某将毒资150元交给张某某去购买130元海洛因毒品(其中20元是张某某要的好处费)。张某某拿到毒资后骑摩托车到雷州市下广路向“钱布闰”(另案处理)购买了130元1小包海洛因毒品。之后,张某某将该1小包毒品留下1部分给自己吸食,并将分出的1小包海洛因毒品藏放在自己所骑的摩托车油箱袋口里,然后带着海洛因毒品到207国道雷州市白沙镇陈家桥路口准备交给吴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现场缴获张某某身上的1小包毒品净重0.17克,缴获张某某摩托车上的1小包毒品净重0.08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小包毒品(分别编号:D201609035001和编号:D201609035002)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曾因犯盗窃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3.扣押本案毒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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