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4********,初中文化,无业,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7年6月13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公庙处,向吴某某贩卖50元毒品海洛因。2017年6月12日15时许,,张某某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小学门口,向李某某贩卖200元毒品海洛因。2017年6月13日12时许,张某某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村口河堤处,向李某某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已扣押,经鉴定,净重0.2克,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碟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