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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78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村**号。曾因吸毒2017年8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2018年6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同年7月被建德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3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市西湖区五联东苑后门附近将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

同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市余杭区蒙卡岸门口将甲基苯丙胺约1克,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通过“闪送”送货的方式出售给许某某。

同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市余杭区天目山路高教路口公交车站将甲基苯丙胺0.69克,以人民币1 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

次日14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市余杭区蒙卡岸沿街店面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搜查出甲基苯丙胺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许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91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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