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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经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6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向本院移送。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 梧州市长洲区**大道**小学旁对出空地,将一小包净重0.49克的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林某某(另案处理),二人交易完成即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同时,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家搜查出净重3.05克毒品,公安人员扣押了林某某向张某某购买的毒品,扣押了张某某家搜出的毒品。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毒品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展荣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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