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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1********,户籍所在**山西省高平市**乡**街**巷**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农民。2013年5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进行贩卖,从中获利。先后多次卖给朱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32克、麻古7.5克;先后多次卖给李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7克;先后多次卖给郭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卖给张某甲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卖给刘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

2019年11月20日,高平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人身及住所**,查获疑似毒品麻古32粒,重1.71克。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累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2.7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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