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检二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乡**村**号,现住该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垣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残疾人,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2020年8月,垣曲县公安局在办理席某某故意杀人案时,发现席某某是一名吸毒人员,经辨认,席某某供述其于2020年1月和2020年7月从被告人张某某处现金购买过两次“片片”,每次购买一袋,每袋10克左右,价格20元。2020年10月,垣曲县公安局民警询问华峰籍吸毒人员吕某某时,经辨认,吕某某证实其于2020年1月和2020年2月从被告人张某某处现金购买过两次“片片”,第一次花100元购买了7包,第二次花50元购买了3包。2020年10月16日,垣曲县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位于垣曲县华峰乡丰村家中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扣疑似毒品53包,其中“全香粉”1包,重17.25克(含包装),“玉米矮壮宝”52包,重891.62克(含包装),总重908.87克(含包装)。2020年11月20日,经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LH2020193J1号、LH2020193J2号、LH2020193J3号、LH2020193J4号、LH2020193J5号、LH2020193J6号、LH2020193J7号、LH2020193J8号、LH2020193J9号、LH2020193J10号检材中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指认照片;

2.书证:残疾人证、户籍证明、称重笔录及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吕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5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交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