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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张嘉其,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17号。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广东省原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嘉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3日到12月1日期间,吸毒人员黎某某多次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50元购买0.5克冰毒的价格向被告人张嘉其购买冰毒,在收取毒资后,被告人张嘉其将冰毒放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鱼塘边一垃圾桶旁边等地方,放好后再发照片给黎某某,黎某某根据照片去上述地点取毒品,经统计,黎某某在微信转帐支付毒资给张嘉其共18次。其中,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嘉其去到增城区荔城街富强路南一巷交货给黎某某。

2、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合汇公寓3幢1102房内,何某某(另案起诉)容留张嘉其、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此吸食冰毒,期间,由被告人张嘉其提供毒品,并收取何某某、罗某某微信转付的毒资各人民币200元。

张嘉其于2018年10月30日被抓获归案,在其身上缴获毒品14包,经检测,净重共计4.1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手机两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摩托车、手机等物证;

2.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资料、通话清单、称重取样笔录、微信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何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嘉其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毒品物证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7.现场监控视频、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嘉其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嘉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杰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嘉其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手机二台,毒品甲基苯丙胺4.15克,现扣押在广州市增城区分局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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