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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7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在涟源市**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1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某收到钱后转账至“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琳某某”将毒品放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周边的围墙、路边等处,发位置图片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再将位置转发给被告人黄某某或直接去拿毒品交给被告人黄某某,每次从中获利5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9日18时许贩卖了500元毒品、2019年4月18日19时许贩卖了350元毒品,2019年5月7日23时许贩卖了500元毒品,2019年5月8日17时许贩卖了300元毒品,2019年5月9日16时许贩卖了500元毒品,2019年5月10日18时许贩卖了300元毒品给被告人黄某某。

2019年清明节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家里与邹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家里与邹某某、肖某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家里与邹某某、肖某某以及被告人张某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家里与邹某某、肖某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据材料5份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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