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万源市**镇**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万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8日被万源市公安局抓获,但因被告人张某某怀孕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3月13日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予以解除监视居住; 2018年12月21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吴某某(已判决)伙同张某某、赵某某(已判决)向吸毒人员付某某、魏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等贩卖毒品冰毒。2016年9月7日晚22时许,禁毒大队民警在万源市太平镇太平桥下查获驾驶川SEK188号牌车辆的涉嫌贩卖毒品的吴某某、张某某。民警随即对吴某某和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在其车内一男士手包和一女士棕色挎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净重26.69克);民警随即又对吴某某和张某某所居住的位于太平镇石板坡的住房进行搜查,在吴某某和张某某的住所二楼的客厅及卧室发现疑似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净重23.03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姑)(净重6.32克)。2016年9月13日,经达州市物证鉴定所达市公(理化)鉴字【2016】321号、322号检测报告,付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吴某某、张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经询问吸毒人员付某某、魏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付某某等人供述一个名叫赵某某的男子在帮吴某某、张某某贩卖冰毒,赵某某将吸毒人员带到万源市太平镇石板坡巷吴某某和张某某的住处所购买冰毒,吸毒人员将钱直接拿给吴某某或者张某某,吴某某和张某某再将冰毒拿给吸毒人员,有时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冰毒。(共计冰毒甲基苯丙胺净重49.7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伙同吴某某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19年6月27日
附: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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