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5********,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号。因吸毒于2017年7月1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0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两次延长办案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代某某(另案处理)租住的弥勒市**镇**村**房**楼房间内盗窃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共计20.79克。2019年9月11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弥勒市弥阳镇3次将所盗窃的毒品贩卖给韩某某、钱某某,共以70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钱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颗。

2019年9月12日,公安民警在代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从张某某电动车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47颗。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