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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号,因诈骗嫌疑,于2011年12月11日监视居住;于2013年4月1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不法之财,以帮别人领取被扣的非法营运汽车及办理报亭业务等为名,对被害人田某某等人实施诈骗。2019年10月18日,民警在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驾校内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15日,被害人费某甲因非法营运被扣一辆面包车。被害人费某甲通过其他司机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帮忙取车,被告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费某甲人民币15000元的取车费用。直到200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未能取出车辆,谎称还需要3000元才能取出车辆,被害人费某甲继续支付30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200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未能取出车辆,一致推脱拒绝退款。200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将钱款如数退给被害人费某甲。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致电被害人费某甲,称只需要人民币一万元五日内就可以取车,被害人费某甲的哥哥费某乙取款人民币一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给费某乙称需要缴纳2750元的停车费才可以取车,当日,费某乙交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2750元。之后被害人费某甲一致没有拿到车,要求退款,被告人张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10月28日,被害人费某甲无法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前往其住处寻找,房东称其没有退房搬离住处。

2、2009年3月30日,被害人谢某某因非法营运被扣押车辆。被害人谢某某想取出车辆通过向朋友打听认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以帮被害人谢某某取回被扣非法营运的小车为名,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的人民币15000元。2009年10月底,被害人谢某某无法联系被告人张某某。

3、2009年5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因非法营运被扣押车辆。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一个朋友打听到被告人张某某可以取车出来。2009年6月18日,被害人李某某给付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车费用。9月份,被害人李某甲再次给付5000元的取车费用。之后被告人张某某找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李某某要求退款,被告人张某某退了人民币4000元给被害人李某某。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失去联系。

4、2009年7月22日,被害人田某某因非法营运被查扣一辆小汽车,后通过李某乙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便以取车需要费用为名,先后三次共骗取了被害人人民币18000元。由于一直没有取出车辆,9月25日,被害人田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某要求退钱,被告人张某某口头承诺退钱。10月3日,被害人田某某前往被告人张某某住处,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不知所踪。10月4日,被害人田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被害人田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张某某于10月14日和10月19日共退款人民币6000元给被害人田某某。

5、2009年9月初,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某。2009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声称可以低价购买扣车场内的车辆,被害人刘某某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购买一辆二手捷达小轿车。被告人张某某收到钱某某称一个星期左右可以拿到车。10月23日,被害人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某询问何时可以拿到车,被告人张某某称需再多给3000元才能给车。于是被害人刘某某又支付人民币30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2009年10月25日,被害人刘某某听闻老乡被骗,意识到自己被骗后报警。

6、2009年10月份,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打算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开办报刊亭。2009年10月20日,被害王某甲、王某乙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承诺在11月10号之前可以办下报刊亭的批文,称二人需各缴纳5000元的押金。当天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分别交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一直等被告人王某丙的消息。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无法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前往其住处发现其不知所踪。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赔偿二被害人各人民币5300元,被害人王某丁、王某乙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收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朱某某、费某甲、李某丙、林某某、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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