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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年初,岫岩满族自治县县政府决定对清凉山镇汤沟村定为国家重点扶贫村,于2005年11月29日对该村拨款人民币65万元进行修路、种植等扶贫项目工程。在该拨款项目中,**部书记王恩清(已死亡)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当时任该村**会**)、**会**杨某某(另案在押)及妇女**林晶(已死亡)决定虚构17万人民币修建厂房及3万元人民币种植木耳项目并虚构种植烟草村民人数、修建烟房个数,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共26.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员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张某某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黎明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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