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2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交友讯息,谎称自己是女大学生并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交学费、生活费、医药费等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35000余元。其中,被害人揭某某被骗27200元,被害人阳某某被骗2073元,被害人李某某被骗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揭某某、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骗得他人财物35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颜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