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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7月7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7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经主管检察长比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办理信用卡广告、洗白征信、处理违章等信息寻找客源并实施诈骗。

1、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为被害人张某某洗白征信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1535元。后又谎称可以为张某某办理信用卡,以收取办卡服务费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1858.8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信用卡,并以收取服务费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21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3、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来某某办理信用卡,并以收取办卡服务费、父亲生病借款为由,骗取来某某现金39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4、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梅某某办理信用卡,并以收取服务费、父亲生病借款为由,共计骗取梅某某现金55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5、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为被害人沙某某洗白征信为由,骗取沙某某现金1300元。案发后涉案款未追回。

6、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岳某某处理汽车违章为由,骗取岳某某现金9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使用电信网络骗取公私财物1709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李军亮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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