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县**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于****年*月在**县**镇***靠路边处购买一套单元房,因**县**镇**社区**区域城中村改造于****年*月和开发商签订了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年**月,被告人张**隐瞒其在**县城购房及拆迁安置的事实被**县**乡人民政府确定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领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9万元。被告人张**于****年**月**日将9万元赃款上缴至**县纪检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
1证人朱**、何**、韩*的证言;
1被告人张**的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禹伸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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