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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罪)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号,农民。2001年,因实施盗窃活动,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2009年2月5日,因实施诈骗活动,被广元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7年8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09年,被告人张某某在绵阳劳动教养所认识了被害人杜某甲,二人交往密切,并成为朋友,二人劳动教养期满出所后,被告人张某某常到被害人杜某甲家,给被害人杜某甲及妻子王某某买衣服、香烟、请吃饭,并帮助被害人生产劳动等,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自称关系很广,能办事,张某某这些行动和语言感动了被害人杜某甲及妻子王某某,对张某某所说的一切话深信不疑,言听必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微信(微信名:张某某、微信wxid-fdix6g********,绑定手机号为:1382277****)向被害人杜某甲表明自己关系很广,能为杜某甲的家人安置工作、为杜某甲的子女杜某乙、杜某丙等人办理博士学位以及有人在网上用杜某甲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了高利贷,如果不还网贷,网贷公司要找人伤害杜某甲及家人,被害人杜某甲及妻子王某某深信不疑。张某某并称能为杜某甲处理高利贷需要网费为由,向杜某甲及妻子王某某要钱,杜某甲通过其微信(微信名:幸福就好)以及其妻子王某某的微信(微信名:薄荷)微信名张某某发红包、转账等方式,向张某某转款172笔,共计人民币103638元。2019年11月22日,被害人杜某甲向张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62122520110********无卡存款1000元。张某某将骗取的资金通过微信提现至其名下三张银行卡共计64990元(其中招商银行62148376********,合计46220元,邮政储蓄银行62179966100********,合计16680元,工商银行62220220110********合计2090元)和扫二维码等方式被其挥霍。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无力退赔诈骗的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锦普

2020年10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需要出庭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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