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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罪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新丰县**镇**村家中,利用新冠肺炎期间群众迫切需要防疫口罩等物品的心理,在无口罩、体温枪货源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体温枪的广告,以预收货款的名义,多次骗取他人钱财,骗得张某甲、卢某某、黄某某、温某某、欧某某、冯某某、徐某某等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133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佳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2.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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