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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汤阴县**小区****号(户籍地:汤阴县古贤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于2020年9月18日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汤阴县上亿广场成立360行公司,招募被告人李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等人,冒充年轻女性,使用互联网社交软件,以异性交友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虚构自己经营微信小程序优惠券商城收入较高的虚假事实,以低投入、高收入引诱被害人搭建微信小程序商城。在被害人反馈商城无法运营后,由队长冒充客服人员,以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关联好友粉丝、微信认证等名目继续骗取被害人钱财,所骗赃款按照各自分工进行比例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乙等人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某8360元,诈骗被害人闫某某8360元,诈骗被害人林某某4760元,诈骗被害人勾某某188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共计23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同案犯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岩

检察官助理:王红艳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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