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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99******,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顾问,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号官邸**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门),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在齐齐哈尔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以收取购车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购车订金人民币4万元。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卖出九台白色桑塔纳轿车,张某某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收取购车款后,欺骗公司的相关部门,虚构客户贷款买车的事实,将全款购车按贷款购车上报,将贷款首付交给公司,骗取齐齐哈尔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132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关于杜绝销售人员私自代收款现象的通知、员工管理制度、微信转帐记录、订车合同及收据、销售明细、户籍证明;

2.证人张某某、姜某某、王某某、邵某某、于某某、姜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米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证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国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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