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6年10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贵州、南京等地,虚构自己姓名为“林某某”,在微信上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钱某某谈恋爱,骗取钱某某信任,后以吃饭、买化妆品等事由,多次骗取钱某某钱款。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另案处理)与陈某某共同至池州与被害人钱某某见面,期间,张某某让“陈某某”冒充“林某某”,自己冒充 “林某某”表哥,张某某继续以“林某某”的身份与钱某某微信聊天,并以欠钱、买衣服等事由,多次骗取钱某某钱款。
2019年8月21日,被害人钱某某来到南京,与张某某、陈某某见面,后被告人张某某继续冒充“林某某”表哥,并以女朋友邱某某怀孕需要堕胎等事由,骗取钱某某钱款。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钱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8720.4元。
2020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贵州省贵州市贵阳北站动车7号站台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查询,被告人张某某名下无可供查控的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住宿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宝账号认签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铁路订票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同案犯邱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荣某某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补充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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