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屯。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19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盗窃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因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玩网络游戏时与刘某某在网络上相识,之后双方在微信上加为好友,刘某某花了670元人民币在张某某手里买了游戏外挂。2020年7月18日张某某以合伙代理游戏外挂投资为名让刘某某给其转了1900元人民币。此后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张某某多次以合伙代理、开发游戏外挂投资为名让刘某某共转款10500元人民币。张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没有用于合伙代理、开发游戏外挂,而是被其用于日常生活。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建宇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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