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旗,住明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互联网下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表,并伪造了一枚“明某某红阳驾校”印章,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发布虚假驾校招生的信息,骗取他人财物。
1.2020年6月2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张某甲发布的虚假驾校招生信息,黄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甲支付人民币2700元办理驾驶证,张某甲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2.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张某乙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张某甲发布的虚假驾校招生信息,在张某乙经营的饭店内支付张某甲人民币2800元办理驾驶证,张某甲给张某乙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3.2020年6月9日,被害人梁某某通过晨曦复印社老板于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甲,梁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张某甲人民币2806元办理驾驶证,张某甲给梁某某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4.2020年6月9日,被害人宇某某通过梁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自称能够办理驾驶证,并承诺45天下证,宇某某通过现金支付张某甲人民币2800元办理驾驶证,张某甲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5.2020年6月8日,在被害人宋某某通过微信群里看到被告人张某甲发布的虚假驾校招生的信息并加上对方了解情况,6月9日宋某某来到明某某晨曦复印社与张某甲见面,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998元办理驾驶证,张某甲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6.2020年6月16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张某甲发布的虚假驾校招生的信息,马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取得联系,约在晨曦复印社见面,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人民币2600元办理驾驶证,张某甲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7.2020年6月14日,被害人邓某某通过晨曦复印社老板于某某的微信朋友圈,看到了张某甲发布的虚假驾校招生的信息,邓某某通于某某添加的张某甲的微信,为常某某、林某某办理驾驶证。6月16日邓某某让林某某去晨曦复印社,把常某某及林某某本人信息填好,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张某甲人民币5200元为常某某、林某某办理驾驶证。
8.2020年6月16日,被害人张某丙通过晨曦复印社老板于某某的微信朋友圈,看见了张某甲发布的虚假驾校招生的信息,6月17日张某丙在晨曦复印通过微信支付张某甲人民币2500元,张某甲给张某丙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9.2020年6月16日,被害人吴某甲通过微信群看到了张某甲发布的虚假驾校招生的信息,吴某甲通过微信与张某甲取得联系欲为其弟弟刘某某办理驾驶证,6月17日吴某甲、刘某某在晨曦复印社见面,吴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张某甲人民币2900元,张某甲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10.2020年6月18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张某甲人民币2900元,为其姐姐吴某乙办理驾驶证,张某甲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11.2020年6月14日,被害人代某某通过微信群里看到被告人张某甲发布的虚假驾校招生的信息,代某某添加了张某甲的微信,约定去明某某晨曦复印社交钱,6月17日代某某去明某某晨曦复印社与张某甲见面,代某某想通过支付宝给张某甲转账,但是由于张某甲称没有支付宝,张某甲让代某某将钱转给晨曦复印社老板于某某,代某某用支付宝转给于某某人民币2900元办理驾驶证,张某甲给代某某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12.2020年6月3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朋友圈看见被告人张某甲发布的虚假驾校招生的信息,通过微信添加张某甲的好友,6月18日马某某在晨曦复印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张某甲人民币2500元,张某甲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13.2020年6月19日,被害人董某某通过马某某介绍,在晨曦复印社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张某甲人民币2500元办理驾驶证,张某甲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14.2020年6月18日,被害人张某丁在微信看到被告人张某甲发布的虚假驾校招生的信息,6月19日张某丁在晨曦复印社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甲转了人民币4200元,张某甲出具了一张人民币4500元收据。
15.2020年6月18日,被害人陈某某在与吴某甲聊天时得知被告人张某甲能够办理驾驶证,6月20日陈某某在晨曦复印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张某甲人民币2600元办理驾驶证,张某甲为陈某某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
16.2020年6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了被告人张某甲发布的虚假驾校招生的信息,在晨曦复印社,张某甲与李某某商谈以人民币2600元办理驾驶证,张某甲为李某某填写了报名材料,出具了一张人民币2998元收据,在李某某要支付费用时,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共实施诈骗16起,其中未遂一起,共计骗取人民币44904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6月21日被明某某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收据、微信收款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证明等;
2.证人于某某、吴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丁、黄某某、张某乙、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张某甲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力彬
检察官助理:王威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兰亭雅苑小区12号楼3单元302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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