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身份证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事前策划,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城门广场边潇湘路265号商铺“宏华商店”内,以让商店老板徐某某代还信用卡为由,让徐某某向其提供的信用卡转账还款16000元后后将该信用卡冻结,并趁机逃跑,诈骗徐某某钱款1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助理检察员:邓利祥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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