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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平台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刘某某看到该售卖信息后与张某某联系购买口罩,张某某向刘某某提供口罩实物图、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虚假凭证,取得刘某某信任。刘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6400元购买口罩。张某某收到货款后一直没有发货,并将6400元提现到银行卡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至今没有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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