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组**栋**室。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QQ群中发布提取公积金虚假广告,以帮助套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手续费、材料费、押金等理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54940元、王某某4000元、汤某某3300元、李某某10400元、尹某某28877.55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诈骗五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1517.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QQ红包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2.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尹某某、汤某某、李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志娟 检察官助理:李淑存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0979-8413848);
2、案卷肆册、散页材料壹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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