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8********,汉族,阳泉市郊区人,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乡**村**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闲鱼APP”向被害人王某甲购买了一部vivo iqoo pro手机,并支付2430元,后以手机存在问题等名义要求退货退款,被害人退款后,其未将手机退回。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闲鱼APP”向被害人左某某购买了一部vivo iqoo3手机,并支付3320元,后以手机后壳磨损为由要求退货退款,被害人退款后,其未将手机退回。

3.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闲鱼APP”向被害人刘某某购买了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并支付2520元,后要求退货退款,被害人退款后,其未将手机退回,并将手机以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某。

4.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闲鱼APP”向被害人黄某某购买了一部vivo x30手机,并支付2350元,后以手机有磕碰划痕为由,要求退货退款,被害人退款后,其未将手机退回。

5.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闲鱼APP”向被害人蒋某某购买一部oppo iq003手机,并支付3620元,后以手机存在问题等名义,要求退货退款,被害人退款后,其未将手机退回。

6.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转转APP”向被害人栾某某购买一部OPPO RENO手机,并支付2000元,后以手机有瑕疵为由,要求退货退款,被害人退款后,其未将手机退回。

7.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转转APP”向被害人王某乙购买一部vivo X30手机,并支付2612元,后以手机有划痕为由,要求退货退款,被害人退款后,其未将手机退回。

8.2020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转转APP”向被害人高某某购买一部oppo k5手机,并支付1380元,后以手机存在问题等名义,要求退货退款,被害人退款后,其未将手机退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手机网购软件上购买手机后,以手机存在问题等名义要求被害人退款后将手机转卖他人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232元,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合本案诈骗金额、作案次数及认罪认罚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现

书记员:宋静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