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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张晓强,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北湖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赵某某,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对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晓强在长春新区北湖开发区奋进乡南岗村,采取在南岗村虚假购买其他村民家土地地上物,伪造其和村民签订12份“土地转包合同”和“买卖合同”,以让被害人共同出资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彭某某的出资款共计人民币2,196,884元,赃款被张晓强全部挥霍。其中被告人张晓强在长春新区北湖开发区奋进乡南岗村村委会、长春新区兴华小区购物中心门口、卡伦镇派出所等地附近骗取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丙、彭某某所给的出资款共计现金1,359,900元;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乙通过被告人张晓强提供其和崔某某的银行卡号被骗取出资款转账共计人民币836,984元。其中被害人吕某甲转账出资款357,320元;被害人吕某乙转账出资款479,664元。案发前,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在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乙的催要下,被告人张晓强以其在南岗村5社自有房屋被政府征收后的补偿款862,503元返还给被害人吕某甲;被告人张晓强父亲张某甲以其在南岗村5社自家的大棚等地上物被政府征收后的补偿款320,474元返还给被害人吕某乙。被告人张晓强尚有其诈骗所得款人民币1,013,907元没有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2)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证据及查询记录(4)买卖合同(5)银行转账记录;

2.证人张某甲等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甲等四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晓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晓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晓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人民币2,196,88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东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晓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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