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55********,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里**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被害人翟某甲有“劫难”,其可以为翟某甲求佛像化解,骗取翟某甲人民币5500元;过了几天,张某某又对翟某甲谎称其给翟某甲“还阴债”,骗取翟某甲人民币4500元;后张某某又谎称翟某甲外甥和外甥女的孩子有“劫难”,以在广州梵净山护国寺供养佛像为由骗取人民币36820元。
2018年6月至8月,被害人肖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看病”。张某某谎称为肖某某在绥中天龙寺请观音像,骗取肖某某人民币24600元。
2018年7月下旬,被害人赵某甲感到身体不适,欲找“大仙”看病。赵某甲通过亲属翟某乙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谎称赵某甲治病得去庙上请佛像,以给赵某甲“求佛”为由,骗取赵某甲人民币6000元。
2018年8月至9月,被害人何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自称“黑龙转世”,称何某某为“天上十三公主之一”,谎称在广州梵净山护国寺给何某某供养佛像,骗取何某某人民币16600元。
2019年1月至4月,被害人高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看病”,张某某自称“天庭上仙转世”,称高某某有“阴债”,谎称让其在梵净山的师姐给看看,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500元;张某某又以给高某某及其女儿“请佛像”、“给黑龙上供”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500元。
2019年1月,被害人李某甲找被告人张某某为其母亲金某某(已去世)“看事”,张某某称金某某身上有“东西”,得请“仙家”去掉,又谎称为金某某在梵净山供养佛像,骗取李某甲人民币11000元。2019年2月,张某某以为李某甲妹妹被害人李某乙“请佛牌”、“开光”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6100元。
2019年2月28日,被害人李某丙在其母亲陪同下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看“癔病”,张某某谎称李某丙家里得请佛,装炉供上,否则倒霉事情不断,并以给李某丙家“搭佛堂”为由,骗取李某丙人民币211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骗取人民币137220元。2019年11月4日,张某某在黑山县**镇**里**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纸3捆、香炉1鼎、香1把、黄纸1沓、红纸2张、黄布1块、笔记本1本、电话本1本、《图解风水入门》书籍1本、名片5张、毛笔1根、记号笔2根、酒壶1个、墨汁1盒;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信息平台截图、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账户明细、微信图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葛某某、赵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甲、肖某某、赵某甲、何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翟某甲、肖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的陈述材料;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6.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丙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泽富
检察官助理:石英魁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共209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物证黄纸3捆、香炉1鼎、香1把、黄纸1沓、红纸2张、黄布1块、笔记本1本、电话本1本、《图解风水入门》书籍1本、名片5张、毛笔1根、记号笔2根、酒壶1个、墨汁1盒、避孕套1盒
5.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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