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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给被害人梁某甲办理唐都医院工作转正为由,向梁某甲及其叔叔梁某乙索要了176665元,张某某并未找任何人给梁某甲办理此事,而是伪造了唐都医院、卫生厅等单位的文件以达到诈骗的目的。后张某某追求梁某甲,梁某甲为了让张某某早日给他办理工作,答应了张某某的追求。张某某继续从梁某甲手中骗钱,梁某甲在其位于灞桥区席王村的租住房中给张某某转款共计195876.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

2、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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