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0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因网络赌博输钱缺钱用,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林某某,以向其购买苹果11手机加价转卖他人为由,从林某某位于福清市**街道**街**通讯店内骗走苹果11手机一部,后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福清市**街道**街**通讯店的陈某某。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及日常开销。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骗手机价值人民币6650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清市**镇**村附近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害人林某某收到被告人张某某支付的手机赔偿款人民币6650元,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手机销售专用票据、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凭证、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28009****、1385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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