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陆续以投资客运班车、加油站、养猪场、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40124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室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借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01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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