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南安市**镇**村利用其手机在网络上发布“拼单买口罩”等虚假信息,后以其本人使用的两个微信账号(昵称“雄记烧腊”与“树叶落叶枫叶”)虚构交易聊天记录,骗取被害人洪某某、黄某甲、李某某、许某甲、许某乙、黄某乙、林某某、薛某某共计人民币4000元,用于个人花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网络上发布的“拼单买口罩”、卖口罩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网络上发布的“拼单买口罩”、卖口罩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600元。
3、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网络上发布的“拼单买口罩”、卖口罩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5元。
4、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网络上发布的“拼单买口罩”、卖口罩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00元。
5、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网络上发布的“拼单买口罩”、卖口罩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100元。
6、2020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网络上发布的“拼单买口罩”、卖口罩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许某甲人民币325元。
7、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网络上发布的“拼单买口罩”、卖口罩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许某乙人民币300元。
8、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网络上发布的“拼单买口罩”、卖口罩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1400元。
2020年2月12日1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黄某甲、李某某、许某甲、许某乙、黄某乙、林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截图;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勘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柳红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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