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6********,汉族,专科毕业,系礼县**乡政府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堡村二组131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2019年12月26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本人微信头像及昵称更改为**乡副乡长赵某某微信后,假冒“赵某某”以急用钱为由向村干部刘某甲骗得3000元,被害人刘某甲得知被骗后向张某某索回1500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本人微信头像及昵称更改为初中同学“刘某乙”微信后,假冒“刘某乙”之名添加初中同学刘某丙为好友并以急用钱为由借款3000元,被害人刘某丙索要债务时发现已被张某某拉黑删除,得知被骗后被害人刘某丙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假冒“刘某乙”之名向初中同学王某某借款1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事后经向刘明本人核实得知被骗,遂向张某某索回全部被骗款。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考研交流群”与山西籍未婚女青年李某某加为好友,该张隐瞒已婚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二人在山西太原见面并同居数月,期间张某某多次以各种理由向李某某借款2.1万元,用于挥霍或二人共同花费,11月初被害人李某某得知张某某于多年前已结婚生子方知被骗,索要钱款未果遂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及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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